《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本案中镇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安置就强制将村民承包地清表,违反法律程序。
在诉讼期间镇政府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给予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当事人撤诉,案件圆满结束。
当事人
陈xx、钟xx、周xx等6人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陈xx、钟xx等六人皆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承包地耕种。2022年3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4号),当事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
2022年4月份,镇政府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清表,6位当事人的承包地被强占、地上种植的树木、青苗也被强制损毁。
委托万典,提起法律程序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6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深入调查研讨案件后认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征收集体土地需履行合法征收审批手续,在征收集体土地存在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决定书后,由法院强制执行,镇政府没有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支付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本案中,在当事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不符合先补偿后征收的规定,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镇政府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确认其违法并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协商一致,6户村民撤诉
随后万典律师协助六户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打到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镇政府主动与六户村民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向法院撤回诉讼,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