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虽然在征地报批前发布了土地拟征收预公告,编制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向被征地村集体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xx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x政公字〔2020〕x号)中确定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人民政府”这一异议反馈渠道和方式构成了对被征地村民个人反馈意见权利的限制,同时,xx县人民政府未与被征土地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没有足额落实本批次征地全部应缴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
未xx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
xxx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人未xx在甘肃省xx县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后xx县自然资源局登记通知告知因xx县xx路生态修复项目,申请人房屋土地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出更多解释,并且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答复的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
为了解征收相关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信息公开调查,于2022年9月13日获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20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0}332号)(以下简称“该批复”)。
经团队研讨,吕磊律师认为该批复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建设用地批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
本案中,政府征收部门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也未将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质调查,且未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也未对调查结果共同进行确认,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批准作出该批复明显不合法。
二、没有举行征地之前的听证,也没有告知被征地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本案中在征地依法报批前,从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也未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在知晓该《征地批复》前从未被告知有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文件的基本规则。本案中政府征收部门从未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也未被通知可以申请听证,申请人对征地的前置程序完全不知情。
三、征地事项未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收批复违法。对于涉案征收批复,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讨论,被征收人毫不知情,被申请人在未确定已经过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涉案《批复》,其作出程序违法。
……
之后吕磊律师协助当事人向甘肃省人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甘肃省人民政府复议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虽然在征地报批前发布了土地拟征收预公告,编制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向被征地村集体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xx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x政公字〔2020〕x号)中确定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人民政府”这一异议反馈渠道和方式构成了对被征地村民个人反馈意见权利的限制,同时,xx县人民政府未与被征土地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没有足额落实本批次征地全部应缴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鉴于涉案批次建设用地已供应道路建设项目,且路面、桥、涵、隧道、管网及配套停车场等已完成工程设计90%以上,《批复》已不具备撤销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批复》违法,不予撤销。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