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屋强拆被判违后建设局作出《赔偿决定》,打官司又自行撤销!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关于撤销龙资规赔决字【2023】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决定
吴xx:
本局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决定书》(龙资规赔决字【2023】x号),因该赔偿决定作出程序存在瑕疵,本局现决定撤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决定书》(龙资规赔决字【2023】x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4年9月21日
原告
吴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原告吴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原告等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
原告认为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2022年8月9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万典律师帮助原告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港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
之后被告于2023年12月27日对原告作出(龙资规赔决字[2023]x号)《龙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赔偿决定”),万典律师认为该赔偿决定明显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所作的被诉《赔偿决定书》确定的赔偿标准低于原告按照征收补偿所应获得的补偿标准,未体现违法强拆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涉案项目征收协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送达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计算表(重置成本计算参考)》中的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价格高于赔偿决定中所确定的价格,原告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该份赔偿决定中未体现任何的惩罚性赔偿,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二、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行政赔偿的启动需要依申请而启动,不能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被告明显程序违法。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上述规定明确了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即明确了国家赔偿是依申请而启动的,不能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这是基本的法律程序,被告明显违背上述规定,在原告未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作出赔偿决定明显程序严重违。
2、被告作出赔偿决定未征求原告意见,也未与原告进行协商,明显程序违法。
三、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遗漏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原告的房屋实际为经营用途,因征收给原告了经营性损失,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向原告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当中遗漏该项补偿。
四、涉案征收项目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法应当由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原告并未申请行政赔偿,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无权直接作出被诉赔偿决定。
龙港市人民政府曾向原告作出了赔偿决定,后又自行撤销。按照国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应当由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龙港市人民政府及被告明知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而不履行,径直作出被诉赔偿决定,降低原告应当获得的补偿,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明显不当,应当撤销。
在诉讼过程中,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于2024年9月21日作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关于撤销龙资规赔决字【2023】x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决定》,自行撤销了涉案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