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
原告刘xx系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某村村民,已年近90,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11月份被告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作出棚户区改造宣传手册,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因原告等村民认为此次征收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程序严重违法,补偿方案严重不合理,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2022年12月10日,被告街道办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一家人商议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李晓静律师代理案件。李晓静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案件材料,经调查发下征收方以下违法之处:
一、原告房屋所在的村庄不属于棚户区,被告实施的征收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年度计划。被告的征收行为也没有经过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其征收土地缺乏合法性前提条件,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严重违法。
二、被告实施征收行为未按照规定发布预征收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按照法定程序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听证等。被告实施的征收程序严重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
三、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对原告进行公平、合理补偿,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被告征收原告的房屋,应依法履行征收程序,而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做出房屋补偿决定对原告进行补偿,却直接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属于典型的越权执法,不符合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也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强拆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随后李律师帮助当事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为由作出裁定,裁定该案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后蒙阴县人民法院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3年10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案指定费县人民法院管辖,费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
在诉讼期间,被告街道办辩称:
被告实施上述行为的基本原则是村民自愿,原告因年事已高,全权委托本村村民李xx代为办理协议签订及补偿款领取等相关事宜,证明原告系自愿搬迁。
但经律师调查发现,原告刘xx对该授权委托书不予认可,而且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字迹一致,明显是一人书写。代签人李xx系村委会工作人员,该协议实际上是村委征收工作人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原告在协议上签名,不产生法律效力。
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告资格问题。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拆除房屋的其他实施主体,应认定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强拆是否违法问题。
被告提交由村委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予以证明原告授权委托案外人李xx代理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但原告对该授权委托书不予认可,认为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字迹一致,是一人书写,被告对该异议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基于上述授权委托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以及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也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上,被告在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刘xx位于xx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负担。
费县人民法院判决强拆违法之后,xx街道办事处不服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自愿撤回上诉,最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蒙阴县xx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