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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5 . 23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公安、税务、邮电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
  • 2019 . 05 . 23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权限由省、自治...
  • 2019 . 05 . 23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5.涉及农...
  • 2019 . 05 . 23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 2019 . 05 . 23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
  • 2019 . 05 . 23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同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对土地使用的性质、用途、建筑容积率和绿化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属违约行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置。...
  • 2019 . 05 . 23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一、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先支付有偿使用费,后使用土地。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办法,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来约定。采用出让方式的,应当先支付国...
  • 2019 . 05 . 23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一、本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1.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市区内土地、城市规划区外现有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工矿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国营农场内的建设用地等。 2.依法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办理了农用地...
  • 2019 . 05 . 23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还有...
  • 2019 . 05 . 23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规定。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是项目决策的关键,要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工程、外部协作和配套条件诸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出建设项目的决策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过批准,建设项目就正式确定。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可以供地等都无法改变。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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