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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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公安、税务、邮电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