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征地补告[2018]第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44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浜村仙居第九村民小组、长浜村仙居第六村民小组、长浜村仙居第七村民小组、长浜村仙居第十二村民小组、长浜村仙居第十五村民小组、长浜村仙居第十一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40514.6平方米、建设用地 2557.2平方米、未利用地 507.5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3579.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朱泾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朱泾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1 |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十一村民小组 | 5145.8 | 321869.79 | 21612.36 | 0 | 0 | 0 | 343482.15 |
2 |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七村民小组 | 2456.4 | 153647.82 | 10316.88 | 0 | 0 | 0 | 163964.7 |
3 |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 891.6 | 55769.58 | 2357.46 | 0 | 0 | 0 | 58127.04 |
4 |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九村民小组 | 13613 | 851493.16 | 56396.82 | 0 | 0 | 0 | 907889.98 |
5 |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十二村民小组 | 4217.4 | 263798.38 | 16530.3 | 0 | 0 | 0 | 280328.68 |
6 |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六村民小组 | 11347.8 | 709804.91 | 44091.36 | 0 | 0 | 0 | 753896.27 |
7 |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十五村民小组 | 5907.3 | 369501.62 | 20769.42 | 0 | 0 | 0 | 390271.04 |
8 | 朱泾镇长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浜村仙居6、7、9、11、12、15组 | 0 | 0 | 0 | 63800 | 0 | 0 | 63800 |
| 合计 | 43579.3 | 2725885.26 | 172074.6 | 63800 | 0 | 0 | 2961759.86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12月1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11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张翠英、凌玲、黄俊俊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 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 67326085、57953126 监督电话: 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11月1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