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闵〕征地告[2018]第0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53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合川路、南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北至规划虹农路北边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虹桥镇310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109.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虹桥镇上海华虹实业公司(闵2013040295)443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4434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745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47453.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8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虹桥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11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467930 监督电话: 33885797
联系人:周林珺 联系地址:吴中路1136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11月1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