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广东省仁化县X镇X村被一阵机器的轰鸣声和吵杂声惊醒。接到亲友电话,住在附近旧村、镇上的叶X胜、叶X长、叶X发3家人急忙赶来,此时,他们在该村所建的5000多平米房产,已经夷为平地。
一纸诉状,叶X胜等3人将仁化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3人诉称,当日凌晨,仁化县政府组织大量人员,由手持盾牌的防爆队护送,浩浩荡荡开进X村,强制拆除了3人5000多平米房产,共造成损失近380万元。
3人认为,在强拆之前,县政府没有告知他们限期自拆,也没有告知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在凌晨强拆,违反行政强制法。请求法院判定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庭上,仁化县政府提供了涉案土地调查笔录和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证明3名原告建造的涉诉房屋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属于未经合法许可的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
证据显示,2009年8月18日,仁化县政府下发《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规划建设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划定了拟用地范围,明确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被强拆的5000多平米房产,均为通告后,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造的。
"庭上,原告对涉案房产是违法建筑均不持异议。"该案承办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李应富9月4日接受相关人员采访时回忆说,原告气愤的是,强拆不仅没有提前告知,竟然在凌晨进行,当时原告还在熟睡之中。
县政府则反驳称,此次强拆履行了法定程序。其提供了2009年至2013年下发的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提出已明确告知了原告禁止抢建及抢建的法律后果,同时责令包括原告在内的违建者自行拆除,在原告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经调查发现:2013年7月8日《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是这样写的:极少数人置广大村民的共同利益及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于不顾,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园区征地红线范围内违法抢建、抢搭。责令立即停止违建行为并对违建房屋自行拆除,不拆除者,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法用地者负责。
李应富表示:
虽然县政府在强拆前下发了致村民的信、责令停止违建的告知书等,但这些是对辖区范围内所有违建者的告知,而非特定对象;
当要强制拆除某一建筑物时,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政府有义务向相对人下发强制拆除告知通知,张贴于村委、村民小组所在地,否则便是程序违法。
同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除外。
最终,法院判决:仁化县政府对叶X胜、叶X长、叶X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县政府负担。
判决后,双方没有提起上诉。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调,未果。目前,叶X胜等3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已经立案。
"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不可以夜间拆除。"李应富提醒说,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往往只注重结果而较为忽视程序,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地方政府应依法执法,否则就有可能承受败诉赔偿之苦。
点评:
避免以违法方式拆除违法建筑:
林俊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本案的判决结果较好地体现了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拆违行为的规制。如何在拆违执法中做到依法行政?
一要避免出现以违法方式来拆除违法建筑的现象。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存在"运动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的现象,为按上级要求的时间完成任务,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和期限于不顾,滥用强制执行权,以"违法"方式来拆除违法建筑。本案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未依法发出强制拆除公告,履行相关的程序义务,构成程序违法。
二要在执法过程中注意遵守比例原则。由于对城市及农村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和强制拆除,往往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必须依法慎重进行,要尽可能考虑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对于尚未构成严重违反用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筑,依法可以责令行政相对人补办报建手续的,应当考虑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避免动辄顶格处罚,激发强烈对抗。
三要注意文明执法。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文明执法的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其基本要求是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本案被告在凌晨5时许实施强拆,法院结合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分析认定属于"夜间"执行,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是适当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