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3、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
4、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5、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确认。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