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本质上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虽然一般意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来行使,但这一户中的成员也必然享有相应权益。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的判断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事关农民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要求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
一方面,法院要尊重村民自治,村民要遵守自治规则,另一方面不能简单地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法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村民自治规则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农村外嫁女的基本财产权利;
二、是在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时,有法律依据的要严格依法保护,有相关政策规定依据的也应加强保护;
三、是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妇联、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做好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是既要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各类合法财产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农村外嫁女的人格权益,要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为农村妇女安宁祥和的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