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济南市政府下发最新《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公租房的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社区管理和服务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承租户可互换住房,若承租人转借、转租公租房需要退回公租房,更多具体规定如下:
一、承租户可互换住房:
为给公租房住户提供更加高效规范的服务,《办法》规定,对承租家庭的住房情况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并不定期组织入户检查。对于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换住房的,可以秉承双方自愿的原则,按照相同户型或者其中一方的户型配置标准进行互换,互换周期不低于两年,新的互换原则更加人性化。
二、这些情况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3、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7、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这些情况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复审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
拟迁入户籍的承租家庭符合现行户籍迁移条件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到期退租或取消承租资格退回所承租住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不及时办理的,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将原承租家庭户籍迁至社区集体户。
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公益性岗位、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优先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
(来源:济南市政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