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江苏省正式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以案例实践推动创新:
《实施方案》中,“应赔尽赔”出现了两次,一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条目中,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二是在“开展损害赔偿”条目中,明确: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
在案例实践方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江苏不断选取合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进行磋商或诉讼,通过案例研究明确磋商和诉讼规则。
试点启动后,江苏先后对近年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成功办理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高宝邵伯湖“5.16渔业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案、洪泽湖非法捕捞螺蛳导致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已经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不仅首次用类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损害的货币量,而且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不仅该赔的金额赔到了,该赔的要素也赔全了,可谓是“应赔尽赔”的经典创新案例。
一旦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应赔尽赔”是指该赔的要素一定要赔全。比如安徽海德案件中涉及到的5482.85万元,就包含了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只有做到“应赔尽赔”,才能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7年1月发布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此次《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方案》规定,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相关人士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来源:江苏省政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