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务院委托,(12月23日)下午,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关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对比现行法律,草案拟对宅基地制度作出重要调整,拟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调整“征收土地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规定
陆昊表示,为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草案限定了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情形,补充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先签协议再上报征地审批等程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同时,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草案修改了征收土地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住宅补偿等制度,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将这两项费用单列,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陆昊称,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草案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同时,草案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此外,草案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记者王姝、见习编辑马瑾倩、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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