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宅基地使用证不能简单以“一户多宅”为由予以撤销——张XX诉XX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王XX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人数较多,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购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2002年颁证时,王XX的长子王XX已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现王XX虽早已结婚成家,达到分户标准,但是与其父王XX仍没有分户。因此,王XX虽然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
最高院的判例认为:年龄达到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通过合法流转自行建筑房屋,致使一户多宅情况出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权属来源合法,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因此,此种情况一户多宅遇到拆迁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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