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读提示:
村委会能否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最高法院认为,该等事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实践中关于该问题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二、裁判要旨:
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三、案情简介:
(一)文柏池与久裕村联合社签订《合同书》等合同,约定久裕村联合社将其所有的总面积为250000平方米农用地有偿出租给裕丰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
(二)文柏池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久裕村委会、久裕村联合社支付文柏池补偿款1193万元。广州中院认为,案涉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无效合同;文柏池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取回的款项已超出其投资款,故久裕村联合社、久裕村委会无需再返还文柏池对涉案土地的投资款。广州中院判决:驳回文柏池的诉讼请求。
(三)文柏池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主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决定程序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文柏池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文柏池的再审申请。
四、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久裕村联合社将该社所有的案涉土地出租,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年通过版,已失效)第十一条关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该事宜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而案涉合同的签订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应当认定无效。
五、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欲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集体土地时,应当要求村委会提供出租该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文件,以确保租赁合同有效。在村委会提供该文件之前,当事人不应向村委会支付租金,避免遭受损失。
二、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