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
2012年,泗水县人民政府发布《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的公告》。但是在这个征收过程中,老百姓对相关部门的征地拆迁行为并不认可,于是向作出批复的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山东省政府作出维持批复的决定后,于是他们再次向国务院提出了裁决申请。国务院最终确认山东省政府在该征地项目中的批复违法。
据了解,2011年4月,山东泗水县政府在前期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决定对部分道路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当年9月,山东省政府作出了批准用地申请的批复,其中包括征收泗水县泗河街道考棚社区、西关社区等7个村用地共31.6368公顷。
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专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听证会上,关于知情确认的问题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30名申请人认为,征地报批之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有关部门也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而相关部门则答复说,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张贴了相关公告,并且也发出了土地调查确认复核公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
听证会上,泗水县有关部门还提交了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公告以及在两社区公开张贴的照片,最终查明,这些公告张贴照片是在2013年原级行政复议过程中拍摄的;相关证人还称在征地前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相关事宜,但会议并未留下相关记录。
但国务院最终认定,本案中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批复违反了规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省政府的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考虑到客观上没有损害申请人等在批准征地后获得补偿的实体性效益,且部分被征收土地已经建设,因此并未撤销这一批复。
二、国务院裁决行政批复合法性常见吗?
相关人士表示,土地征收方面的情况比较特殊,土地征收的亩数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涉及基本农田、耕地等重点保护用地,就需要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对项目作出批复,“而目前征地项目涉及的亩数都较大,因此项目批复本身的级别就比较高,老百姓一旦认为政府批复违法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就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裁定,这样很容易就到了国务院这一层级。”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作出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违法,意味着否定了前期的一些房屋强制拆迁、土地规划等做法。对此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或是人身权利遭到了侵害,那么老百姓是可以提出申请赔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