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成为被征收人的一件人生大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公平补偿权。
案例: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本案确定了征收补偿市场价格的意义,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房屋征收的公平补偿权,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