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主要权利人应包括:所有权人;土地他物权人;地上物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承包人或承租人等权利人。”
根据集体土地功能与用途的不同,我国的集体土地可分为承包经营性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建设用地。除上述用益物权外,在集体土地上形成的他物权还包括抵押权,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构成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
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同样构成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
综上所述,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的土地他物权人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自留山、自留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
集体土地征收不仅涉及各类他物权人,而且还涉及地上物的所有权人。土地征收不仅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而且要将地上物全部拆除或铲除并重新进行规划建设。因此,土地征收在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的同时必然一并消灭地上物的所有权,集体土地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也就相应成为土地征收中的权利人。
集体土地地上物所有权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地上建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人,另一类是地上农业作物的所有权人。
地上建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人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归属宅基地使用权人。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归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地上农业作物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农业作物,地上农业作物的所有权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自留山、自留地使用权人。
除上述主要的权利人外,集体土地上的权利人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承包人或承租人等权利人。
(来源: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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