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乐君、禤燕庆、康志华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经营权入股仍然要坚持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在严格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公司、农民合作社依入股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稳定的经营预期,确保其对入股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依法依规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设定抵押等权利。土地经营权入股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不能减少、损害耕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禁止入股土地“非农化”。
发挥政府作用,遵循市场规则。土地经营权入股探索阶段,要发挥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完善入股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创造良好条件,不要行政干预公司、农民合作社的正常生产经营。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要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增强公司、农民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平等保护入股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倡同股同权同责,经全体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做到因地制宜。按照“允许”入股、“引导”入股和“自愿”入股的要求推进入股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入股形式、具体期限等由农户自愿选择,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充分考虑自然经济条件、承包地确权与流转状况、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等因素,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支持边探索、边发展、边规范。不能急躁冒进,不能追求速度,防止把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速度、面积作为政绩考核指标。
推进依法改革,坚持实事求是。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一项开创性工作,要以包容的态度允许探索试点,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和农民群众认可的做法、措施,要及时修改现行有关法律,努力做到探索实践与依法改革的统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