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乐君、禤燕庆、康志华
加强试点工作指导。进一步扩大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范围,已经开展入股试点的地方要密切跟踪相关公司、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引导更多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多元化组织载体、运行机制和政策配套,研究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督促公司、农民合作社按照章程、协议分配收益,依法保护入股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入股的好案例、好典型,探索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三权分置”安排,明确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权能。允许在承包方之间入股,也允许承包方与其他主体一起入股,明确土地经营权可出资入股公司。另外,关于“优先股”“双重资本制”等制度设计、土地经营权列举为出资方式、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的股份转让和退出等一系列问题,可考虑修订《公司法》。
建立价格评估机制。依托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关于土地经营权价值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土地经营权入股价值评估办法,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要求。鼓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发布机制,根据土地不同位置、等级分类等,定期定点开展流转价格监测,测算流转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扶持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全产业链经营,解决用地难、贷款难的问题。支持开发符合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借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创设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在公司、农民合作社破产清算时,让农民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金,用于回购土地经营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保障基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