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年5月发布):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滨区政府)作出卫政(2014)41号《关于调整京广铁路与中同街交汇处西北区域征收范围的决定》(以下简称《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调整为京广铁路以西、卫河以南、中同大街以北(不包含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立新巷以东。焦吉顺系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的所有权人。焦吉顺认为卫滨区政府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应将其所有的房屋排除在外,且《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作出后未及时公告,对原房屋征收范围不产生调整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二)裁判结果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卫滨区政府作出的《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涉及焦吉顺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焦吉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焦吉顺的起诉。焦吉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权利意识特别是诉讼意识持续高涨是社会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及诉的必要性,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得失?既不能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影响视而不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条件的案件,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本案中,被告卫滨区政府决定不再征收焦吉顺所有的房屋,作出了《调整征收范围决定》。由于《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对焦吉顺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四)律师解读:诉讼维权讲求“利害关系”
房子原本在征收范围内,一纸《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下来,房子又被“挪出”了征收范围,“朝令夕改”之间,被拆迁人的生活可能已经因之前的拆迁消息发生了变化。焦吉案中,(原)被拆迁人焦吉就因为这样的变动,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拆迁律师此前也曾经在讲解土地征收公告相关案件时向大家提及过“利害关系”的问题,这个利害关系其实指的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人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起诉人的财产权益是否因被诉行政行为受到了实际影响。
在焦吉案中,被诉《调整征收范围决定》恰恰将(原)被拆迁人的房屋排除在了征收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原)被拆迁人的房屋并不会因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变化,此时从法律上来讲,二者之间就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也因此焦吉的起诉和上诉均被法院裁定驳回。
对于行政行为与被拆迁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我们很难一句话说清,拆迁律师在今后也会借着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继续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在此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行动前先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明确自己的起诉是否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有哪些可能的结果,对整个维权结果是否会产生影响,然后再行起诉,尽可能低减少时间和其他方面的成本,加快维权进度。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