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如何适用法律——再审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因与马永忠草原行政撤销案
【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诉行政机关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案件时,原则上应适用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但该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如原行政行为符合新的法律关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新的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768号
【合议庭】杨永清、汪国献、李涛
二、当事人不能以环境权受侵犯为由起诉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再审申请人关卯春等193人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1、影响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因素就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类型,二是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被承认。反之,如果起诉人虽有某种权益,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或者起诉人并不具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权益,人民法院均不宜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虽然可能为后续相应的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以及后续的实际开工建设创造条件,但相关环境利益保护问题,只能通过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时予以考量,其并非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要重点审查的权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环境利益受到侵犯为由,主张其与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存在利害关系,其起诉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361号
【合议庭】耿宝建、白雅丽、毛宜全
三、针对责成强制拆行为是否外化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判断——徐雪良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纠纷案
【裁判要旨】针对责成强制拆行为是否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此类行为是否外化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判断。一方面当事人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自己名义强制拆除房屋,另一方面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政府作出涉案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已然对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196号
【合议庭】王晓滨、张艳、李纬华
四、个人主张公众的权利——再审申请人赵幸峰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但这种监督并非人民法院主动实施,而是通过受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得以实现。同时,也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启动行政诉讼这一争议解决机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主张一项属于他自己的主观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如果一个个人主张的是公众的权利,该个人则没有诉权,即使他可能属于公众的一部分。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076号
【合议庭】李广宇、阎巍、方金刚
五、有权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再审申请人廖远庆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仅是对嗣后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补偿作出准备、创造条件,其本身并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275号
【合议庭】耿宝建、白雅丽、周伦军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