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推定强拆主体的较大可能性原则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一般按照“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是确定的日,但是也有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起诉时确定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该行政行为,我们就看被诉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否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较大的关联性,即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巨大的可能做出该行政行为,如果有可能,则先在立案环节认可该行政机关的被告资格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审查是否确实要承担该行政行为额责任;如果没有可能性的,则不能被认为是被告,因被告不合法,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举报人控告人提起履职之诉的需要证明与该不履职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提起履职诉讼主要指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自己职责,可能侵害自己的权利的,可以提起履职之诉,同时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向行政机关曾提出过申请没有得到处理,且与该行政机关的不履职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受理申请的,并不是所有人都享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只有该不履职行为侵犯了举报控告人的权益时,该举报控告人才享有原告的诉讼资格,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撤销之诉的判决对象不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其中行政行为违法是指事实行为违法,而不是法律行为违法。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一切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事实行为不会产生创设、变更、消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因而在其违法时只能确认违法,因其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而不能判决予以撤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