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知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在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评估结果公示和转交评估报告时,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此案例中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评估结果,直接向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最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评估报告及时送达是拆迁过程中法定程序,关系到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评估报告公告送达的义务。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