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6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堡江公路,东至向化公路,南至规划道路红线,北至规划道路红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堡港村11队15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51.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堡港村三育10队1217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330.9平方米、建设用地584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堡港村三育12队8377.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377.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堡港村三育13队797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19.9平方米、建设用地58.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堡港村三育9队1168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80.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崇明区堡镇堡兴村村民委员会157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433.4平方米、未利用地139.4平方米。
7、崇明区堡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107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74.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崇明区堡镇四滧村村民委员会6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66.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9、崇明区堡镇永和村村民委员会208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86.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0、崇明区堡镇瀛南村村民委员会109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9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1、崇明区向化镇南江村村民委员会58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83.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2、南海村10队795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015.6平方米、建设用地194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3、南海村15队702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150.6平方米、建设用地870.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4、南海村19队2070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618.7平方米、建设用地6088.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5、南海村5队153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647.3平方米、建设用地955.9平方米、未利用地717.8平方米。
16、南江村10队999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58平方米、建设用地5676.3平方米、未利用地557.8平方米。
17、南江村12队275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63.6平方米、建设用地786.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8、南江村14队237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71.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9、南江村15队12694.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27.5平方米、建设用地66.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0、南江村2队59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9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1、南江村6队286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39.5平方米、建设用地124.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2、南江村8队2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3、南江村9队99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899.8平方米、建设用地5.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4、南江村闸西11队11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2.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5、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4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09.2平方米、建设用地962.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6、四滧村10队24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7.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7、四滧村8队1984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969.3平方米、建设用地3817平方米、未利用地62.6平方米。
28、四滧村9队1968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12.6平方米、建设用地3075.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9、四滧村滧村10队31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3.7平方米、建设用地138.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0、四滧村滧村12队532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26.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1、四滧村滧村13队806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060.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2、四滧村滧村4队336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84.7平方米、建设用地63.9平方米、未利用地18平方米。
33、四滧村滧村5队694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47.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4、四滧村滧村6队1668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784.1平方米、建设用地900.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5、四滧村滧村8队833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76.9平方米、建设用地4258.3平方米、未利用地95.7平方米。
36、桃源村堡闸1队1822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381平方米、建设用地7841.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7、桃源村堡闸2队98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014.7平方米、建设用地1787.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8、桃源村堡闸3队593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16.1平方米、建设用地418.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9、桃源村堡闸4队944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34.2平方米、建设用地3008.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0、永和村10队597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977.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1、永和村7队1441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194.4平方米、建设用地1082.9平方米、未利用地137.6平方米。
42、永和村8队274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4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3、永和村9队64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5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4、瀛南村11队68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10.2平方米、建设用地9.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5、瀛南村12队580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0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6、瀛南村13队594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53.1平方米、建设用地1688.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7、瀛南村14队69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88.6平方米、建设用地1226.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8、瀛南村21队628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87.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9、瀛南村3队496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57.4平方米、建设用地4.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0、瀛南村6队385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57.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1、瀛南村8队740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403.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5865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1988.5平方米、建设用地54939.1平方米、未利用地1728.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3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4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5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6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7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8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9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60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6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堡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向化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2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