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2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南起团城公路,北至现状北沿公路北侧。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滧东村红梅14队5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2.3平方米。
2、白钥村旭升12队386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3.1平方米、建设用地1964.9平方米、未利用地633.3平方米。
3、白钥村旭升1队544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0.5平方米、建设用地5065.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白钥村旭升2队129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2.9平方米、建设用地559.5平方米、未利用地170.4平方米。
5、长兴村田桥12队1058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41.1平方米、建设用地5492.6平方米、未利用地1654平方米。
6、长兴村田桥1队415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70平方米、建设用地1184.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长兴村田桥2队572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70.6平方米、建设用地1956.7平方米、未利用地198.9平方米。
8、长兴村田桥3队63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1.4平方米、建设用地69.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9、长兴村兴家15队45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9平方米、建设用地98.1平方米、未利用地338.6平方米。
10、富安村官尖13队10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4平方米。
11、富安村官尖15队44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7.8平方米、建设用地197.8平方米、未利用地11.5平方米。
12、虹桥村11队529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31.4平方米、建设用地713.3平方米、未利用地2854.9平方米。
13、虹桥村12队47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9平方米、建设用地355.1平方米、未利用地81.9平方米。
14、虹桥村13队903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356.1平方米、建设用地488平方米、未利用地190.3平方米。
15、虹桥村15队827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50.9平方米、建设用地2139.7平方米、未利用地384.2平方米。
16、虹桥村16队889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80.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4.8平方米。
17、虹桥村斜桥16队283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997.6平方米、未利用地1834.1平方米。
18、虹桥村斜桥18队339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021.1平方米、未利用地1376.8平方米。
19、虹桥村斜桥20队256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978.7平方米、未利用地590.4平方米。
20、界东村1队1140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66.6平方米、建设用地7424.3平方米、未利用地2217平方米。
21、界东村8队1125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374.4平方米、建设用地2556.4平方米、未利用地2326.5平方米。
22、界东村海洪1队689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21.5平方米、建设用地1439.3平方米、未利用地1538.9平方米。
23、界东村海洪2队899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38.5平方米、建设用地238平方米、未利用地2021.3平方米。
24、界东村海洪3队293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25.9平方米、建设用地56.8平方米、未利用地1147.7平方米。
25、三星村1队455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05.7平方米、建设用地1248.6平方米、未利用地100.6平方米。
26、三星村2队217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7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7、三星村6队151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115.2平方米、建设用地8068.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8、山阳村杨家庙10队366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21.5平方米、建设用地2344.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9、山阳村杨家庙5队148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4.7平方米、建设用地1280.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0、山阳村杨家庙7队2230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545.8平方米、建设用地3538.7平方米、未利用地217.1平方米。
31、山阳村杨家庙9队224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57.2平方米、建设用地184.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2、上海建设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425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4.4平方米、建设用地3560.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3、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山阳村村民委员会178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0.3平方米、建设用地1259.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4、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滧东村村民委员会2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5、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白钥村村民委员会34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1平方米、建设用地338.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6、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人民政府37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4平方米、建设用地141.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342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4404.4平方米、建设用地58962.9平方米、未利用地20058.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69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0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1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2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3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4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5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6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7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7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建设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城桥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2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1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