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6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住宅用地(金泽镇西岑安置房基地(03-01.03-05.04-01.06-01)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水务所、西至农田、南至规划道路、北至岑卜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金泽镇315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507.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37.5平方米。
2、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二村民小组1304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041.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十村民小组4307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663.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09.6平方米。
4、青浦区金泽镇西岑村第十一村民小组1289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003.4平方米、建设用地896.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0055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6215.2平方米、建设用地896.3平方米、未利用地3447.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34号、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13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3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