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22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街巷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浦东新区大团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浦东新区大团镇车站村四组4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9平方米。2、浦东新区大团镇车站村一组28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3.2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4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28.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06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永春东路10号(动迁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3月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2月2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