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房管征〔2013〕25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文本,逐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条形码落户管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收决定颁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提交征收补偿方案至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开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征收系统”)统一锁定。
二、各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具体实施机构应通过“征收系统”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使用统一的条形码,由征收系统自动生成、加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示范文本和填写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及其具体实施机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征收系统”明确的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执行各项规定程序,订立补偿协议,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四、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向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办理征收系统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和用户认证,并参加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组织的系统培训工作。
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征收系统”使用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保障住房核查工作平台。
六、对于本通知前已经颁布征收决定的,各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将补偿协议及相关历史数据归集至全市统一“征收系统”。
七、“征收系统”内的被征收居民信息将与市地税局进行数据交换,作为地税局退税的基础数据,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7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