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办〔2014〕39号 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执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规范各区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统一阜城征收政策,优化投资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相关政策,确保阜城统一标准
(一)安置政策
对于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城市居民私自买地建房者不予安置,也不允许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综合成本价房屋。对于长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经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无宅基地或已退出宅基地,且别处无住房,调查、核实、公示后,允许每户购买不超过82.8平方米的综合成本价房屋。
原“市开发区范围内允许被征收户购买平价商铺”的政策,可继续在市开发区执行。其他区如具备条件,也可参照执行。
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严格按照7号文件执行。
对于三证齐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房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依法登记的面积1:1安置。
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生活困难户”是指别处无住房的农村“低保户”,如果其现有住宅面积低于27.6平方米的人均住宅面积,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以1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差额部分。
(二)征收补偿政策
室内装修按合法房屋100元/平方米补偿或按实际装修补偿(突击装修除外),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
对于企业和生产经营户的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可现场认定经营面积,参照7号文件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补偿;对于企业和生产经营户要求的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属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报告认定后予以补偿。评估结果超过20万元的,报市城建指挥部认定。
禁止上调房屋结构,禁止重复使用个人或借用他人户口充抵房屋面积,禁止对违章建筑给予补偿。
(三)奖励政策
各区可以对被征收户的合法房屋面积制定征收奖励办法,奖励标准不超过160元/平方米。
二、严格审查安置人口,建立抽查监督制度
在征收工作中,首先由村(居)委会负责对安置人口进行初审,然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对安置人口资料进行复核,最后由区政府审定。
征收项目结束后,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监察、公安、人口计生、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协议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一次。
为避免重复统计安置人口现象,各区要建立安置人口信息系统,结合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建设,逐步形成阜城统一的被征收安置人口数据库。
三、明确征收主体,加强实施监督
被征收项目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负责征地动员、公示、公告、送达监督卡、公布举报电话、维稳等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业安置等问题。
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对全市征收项目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把关,指导全市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级投资的重大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由阜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区政府(管委会)投资的征收项目,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须参与业务指导和监督。阜城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征收项目,市集体土地征收办公室要跟踪服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实施细则或会议纪要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重大征收项目,上报市城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落实公示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审核后进行公示,第一榜在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村组、村(居)委会公示,第二榜在乡镇(街道)公示,第三榜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示。
征收项目启动后,审计机关及时介入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县两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等土地征收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征收工作依法合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已拆迁完毕和正在实施的项目按7号文件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2014年10月1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