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武鸣区农民反映南宁教育园区征地适用文件(南府规【2016】18号和南府发【2013】10号)多年未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损害农民利益。
回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补偿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拆迁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2015年12月3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 号,以下简称“89号”),明确了含南宁市和武鸣县在内全区各市县的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武鸣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6]32号),武鸣区撤县设区设立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武鸣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执行89 号文确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6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公布了全市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继续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8年4月25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8〕18号),部署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测算工作。目前,我市及市辖各县(含武鸣区)正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时间、步骤要求,抓紧开展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测算工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