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妥善解决好我区集体林地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发放存在的问题,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规范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以下简称查缺补漏纠错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2013年以来,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不扎实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林权证存在界线不清、面积不准,错证、漏证较多,档案不齐全等问题;林权证发证程序不规范,发放到农户比例不高,全区林权证发放到农户的面积占集体林地面积的比例仅为50%左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影响了林农经营林地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查缺补漏纠错工作,按照国办发〔2016〕83号文件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漏什么填什么、错什么改什么”的原则,高标准地完善程序、明确界线、核准面积、补齐资料,确保已确权的每一宗林地都能发证,已颁发的每一本林权证都符合政策要求、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要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本辖区林权证发放率提高到85%以上。同时,对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进行自查,对程序不规范、档案不齐全等遗漏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对界线不清晰、面积不准确等差错问题进行全面纠正,使发放的林权证达到程序规范、权属清楚、界线清晰、数据准确、档案齐全、图表册一致和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的林权证,要加强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启用新版全区林权档案信息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并做好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
三、解决重点问题
本次查缺补漏纠错工作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发证程序不规范问题。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确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对已发证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启动纠错程序,开展纠错工作,特别是对已完成勘界确权程序但存放在县(市、区)、乡(镇)有关部门的林权证,要全面审查核实,审核无误的要及时发放到林权权益人手中,审核有问题的要按有关政策进行纠正。
(二)界线不清晰问题。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航拍成果或2016年度新版“林地一张图”,对需要重新核发的林权证补充1∶2000权属界线图,同时要求相邻农户对“四至界限”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重点纠正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时使用1∶10000地形图进行勾图造成的界线不清晰问题。对“四至界限”有争议的,要按程序依法确权后再进行勘界勾图。
(三)面积不准确问题。对已核发的林权证面积有异议的,要按1∶2000权属界线图重新核准面积。
(四)档案不齐全问题。对照有关要求,检查林权档案整理归档,重点核对档案收集是否齐全、图表册是否一致等,做到缺什么、补什么。
(五)其他问题。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已经整体长期流转并在主体改革时采取“预均山”方式保留下来的商品林地,以及不适合由农户进行分散经营的公益林地,在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各成员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群众的意愿发放林权证,以解决林权划分零碎、经营管护难等问题。对村集体经济薄弱且未将林权证发放到农户的村组,可根据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相关政策精神,留出部分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对群众不同意分到户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可采取联户承包、“确权不确地”的方式,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此次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完成后新增需要确认的林权,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发证。依法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权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调查,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并提供相关档案及证明材料。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本辖区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3—5年工作方案,逐年组织实施。同时,要根据本地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的实际,确定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的重点范围,林权证发放到农户的比例未达到70%的县(市、区),要以提高林权证发放到农户的比例为重点;林权证发放到农户的比例已超过70%的县(市、区),要以林权证纠错和林权档案完善为重点,建立健全差错林权证纠错申请、受理、办理及撤销等工作机制,确保已发放林权证的错漏问题及时得到纠正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安排熟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人员,专门负责本辖区的查缺补漏纠错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推进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协调,特别是县级林业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等工作;逐年提高以林权证为依据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比例,力争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以林权证为依据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年度计划,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也可从植被恢复费收入中安排部分经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年度变更调查相关影像图数据。各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及时提供广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和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1∶2000正射影像图,并对涉密数据和资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各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配合林业部门,妥善处理林地与耕地、园地等其它性质的土地交叉重叠问题,统筹推进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避免林权和其他土地权属重叠、错漏。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指导,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确保林权档案管理标准、规范。各级纠纷调处部门要加强集体林地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细化到年度、到乡(镇)和村级的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市要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所辖县(市、区)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要会同国土资源厅完善有关政策,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的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其纳入年度督查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分别深入县(市、区)、乡(镇)进行督查指导。同时,要将查缺补漏纠错工作列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评范围,确保查缺补漏纠错工作有序开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