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报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请示》(北国土〔2016〕173号)收悉。经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2017年第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需要收回的国有出让闲置土地,区分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按评估价的60%至80%进行补偿。
(一)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八条规定,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土地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的80%确定。
(二)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土地剩余年限评估价的60%确定。
二、对于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需要收回的国有划拨土地,区分是否属于经营性用途,按评估价的30%至60%进行补偿。
(一)对于划拨的工业、仓储用地,以及行政办公、医疗、教育、科研等公共设施用地,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土地评估价的60%确定,合法的地上物按评估价补偿。
(二)对于划拨的商业、住宅、娱乐等经营性用地,收回补偿标准按不高于原批准用途补办出让土地评估价的30%确定,合法的地上物按评估价补偿。
三、收回的土地涉及征地补偿遗留问题的,征地补偿问题由政府收回土地后负责解决。收回的土地涉及地上房屋搬迁遗留问题,应由原用地单位负责房屋搬迁的,所需费用从土地收回补偿款中扣减,但扣减的金额最高不超过补偿款的30%。
四、经协商不成,需要强制收回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
2017年4月1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