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廉洁、高效,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房屋征收封闭公告;
3、房屋征收决定;
4、参与征收业务的评估机构名录。
以上信息由市房屋征收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现场公告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二)征收范围内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1、项目征收范围图;
2、房屋征收封闭公告;
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公告;
4、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6、安置房源地点、安置房户型图、选房程序、安置房源的签约购买程序、办理入户的时间和流程、货币补偿款支付程序;
7、评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估价师、地址及联系电话;
8、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9、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10、搬迁奖励;
11、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以上信息由受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通过现场张贴公告、展板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予以公开。
1 2、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
该信息由市无照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现场张贴通告方式予以公开。
(三)向被征收人公开的信息
被征收房屋分户报告,由征收实施单位逐户送达。
(四)其他需公开的信息
二、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尚未公开房屋征收信息的,可依法向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信息的内容和用途,并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证明、 法人委托书及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办理程序
1、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另计。
2、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决定公开的,应当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等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被征收人的,应本着申请人与第三方为同一项目、同一幢楼、同一户型的原则。涉及个人隐私及特殊情况下,按国家、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内容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检查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信息公开情况。通过聘请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的方式收集群众意见。采取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接待处,公开房屋征收补偿信息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的方式受理被征收人的投诉,加强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指导。
(二)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公开房屋征收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明确分管责任人和承办责任人。
(三)信息公开各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依据国家、省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将予以调查处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