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作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选取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拆除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市直房屋征收实施中心)负责拆除工作管理,并聘请公证机构监督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抽签选取。
第五条 参加房屋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1、建筑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2、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未在停业整顿期间。
第六条 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是发布全市国有土地上征收项目房屋拆除信息公告指定平台。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市直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程实际需要,在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公告栏发布《关于实施XX项目房屋拆除企业选取的公告》,明确征收项目拆除工程基本情况、建筑物残值额、建筑残土清运费用,选取施工企业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 构筑物残值由征收项目选取的估价公司评估确定,残值款分级上缴财政;建筑残土清运费用委托工程造价公司核算确定,并纳入项目征收成本。建筑残土清运费用年预算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须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牡丹江市市直单位采购限额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各区征收办执行本级财政制定标准或参照市级财政制定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公司须在牡丹江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定点项目协议入围供应商名单中的公司进行选择。
第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市直房屋征收实施中心)组织选取拆除施工企业,签订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委托协议,并建立项目拆除工程档案。
第十条 施工企业进入现场前需制定拆除安全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一个标段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各区征收办及市直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对施工风险较高的拆除工程,应聘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被委托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