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牡政办发〔2013〕1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
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印发
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市区历史遗留的无照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牡丹江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辖区征收范围内,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房屋(以下简称无照房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无照房屋的认定处理应坚持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补偿原则。
第四条 市无照房屋认定领导小组由市征收办、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以及各城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征收办,负责组织无照房屋认定处理等日常事务。市政府副秘书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并兼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街道社区或村委会负责调查认定无照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无照房屋权属、建设时间、居住期间,房屋用途。申请人是非农业户口的由街道社区负责,农业户口的由村委会负责。
第六条 辖区公安机关负责认定无照房屋申请人是否辖区居民、共同居住人情况、申请人在无照房居住期间等。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认定无照房屋是否有规划批件、是否严重违反当年的规划要求、是否已处罚、存在是否合理、房屋用途是否符合基本设计要求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市城管局负责核实确认建成区内无照房屋建设时间、审查是否属于应拆除的违法建筑、是否已处罚、提供对无照房执法处理记录、核实房屋实际用途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土地性质、是否有土地审批文件、占地是否合理、土地权源是否合规、是否有处罚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市房产局负责认定无照房屋申请人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在市区内住房登记情况、近一年内家庭成员是否有转移产权记录、此房屋实际用途、是否具备居住条件、核实房屋面积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认定处理过程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后,承担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中心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限期申报对无照房屋认定处理的通知》,申报期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如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无照房屋认定处理审批表》,并提交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无照房屋独立安置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牡丹江市区的房屋电子信息查档证明,非本市户口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电子信息查档证明。
第十四条 征收实施中心持申请材料到所在街道社区或村委会、辖区公安机关认定申请人资格,填写申报意见,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城管、规划、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无照房屋的建设时间、占地、权属、性质、用途、状况、所有人、使用人、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等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在《无照房屋认定处理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并提供佐证材料,应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得为空白,经办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相关部门意见应在现场勘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征收实施中心收集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作出认定处理结果,争议较大不能直接确定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无照房屋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中心书面提出无照房屋认定结果复核申请,征收实施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无照房屋的认定处理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四章 认定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照房屋,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历史遗留的,并已获得国有企事业单位核发的产权证明的;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建设的临时建筑;
(三)2011年1月21日前经城管、规划、土地等执法部门处罚,责令补办手续的;
(四)属历史原因客观存在,不妨碍耕地保护、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照房屋,不予补偿:
(一)房屋封闭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和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经规划、土地、城管等执法部门处罚,责令限期拆除的,以及在征收时经上述执法部门认定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建筑;
(四)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无照房屋。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无照住宅房屋,申请人是无照房屋的所有人,在该房屋长期居住,同时该房屋结构达到下列标准,经审核认定后,可安置住宅补偿,但必须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搬迁完毕,否则按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一)室内高度在2.2米以上,墙厚370毫米以上;
(二)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
(三)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住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认定给予安置住宅补偿的,按建筑面积50%认定安置面积。
如申请人系农业户口,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无照房屋建在自有宅基地上,不超过宅基地批准面积部分可按无照房屋建筑面积90%认定安置面积,超出宅基地面积建设的无照房屋部分,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认定给予安置住宅补偿的,认定面积先并入申请人有照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申请独立安置的,申请人已婚,且除此房屋外确无其他住处,经审核批准后,给予独立安置。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无照房独立安置的,查实后一律不予独立安置。
对认定为独立安置的,发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无照非住宅房屋,根据无照房认定小组认定的结果,委托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无照房屋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程序,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收受贿赂等行为,严重影响无照房屋认定工作依法、公平、公正进行的,将追究部门责任,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照房屋认定机构组成及人员
市无照房屋认定领导小组为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处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征收办、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