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房〔2005〕11号
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
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