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区建设局拟定的《江汉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江汉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全区房屋拆除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除工程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江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江汉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江汉行政辖区内房屋拆除活动,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用拆除、社会单位房屋的拆除和公民个人房屋的拆除,适用本规定。
三、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四、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区建设局是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协调;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拆除现场施工规范标准的探索制订工作,做好拆除施工经费标准探索和制订工作;负责办理房屋拆除施工登记、备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指导,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文明施工和管理,对现场拆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区城改办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对国有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代办公司和拆除公司的管理与协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房屋拆除施工的经费核准审批;负责要求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拆除情况和拆除方案向区建设局、城管委、房管局等部门汇报。
区城改办、区规划分局负责集体土地拆迁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拆迁人将房屋拆除情况和拆除方案向区建设局、城管委、房管局等部门汇报。
区城管委负责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监管;负责对违法建筑拆除的指导、协调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负责对噪音扰民举报的执法管理。
区安监局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督;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房管局负责对房屋拆除范围内危险房屋的鉴定与安全监管,协助做好危房的排查处理。
区环保局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区域施工噪音环境的监测,发现噪音超标应及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跟踪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城市综合管理要求,对影响城市环境的不文明拆除施工行为进行协调管理和督办,及时发现并通报未经审批的拆除施工行为,负责拆除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个人私有房屋的拆除和单位自管房屋的拆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待建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房屋拆除资质和备案管理
一、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区城改办、区规划分局应责成和督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向区建设局进行备案。
二、房屋拆除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
三、拆除施工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拆除工程。
四、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应当依法订立承发包合同,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五、施工单位向区建设局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三)房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和扬尘防治的措施。
六、房屋拆除工程合同价应包括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围档制作费、机械拆除补偿费等费用,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要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收取残值费和管理费,不得以残值获利为目的进行人工拆除。
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八、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拆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章 房屋拆除现场管理
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维护和管理。
(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5米的遮拦围墙或者硬质遮拦围护。砖砌围墙每隔3.0~3.5米设构造柱,底部每隔15米设置排水孔。
(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施工警示牌,设置警戒线。
(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六)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整齐堆放在指定场所。
(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八)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实行扬尘防治措施公示制度,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告知周边居民,接受群众监督。拆除施工时必须落实洒水降尘、覆盖遮挡等防尘措施,禁止高空抛撒物料和建筑垃圾。
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要根据拆除工程图纸和相关资料,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确定拆除顺序:
(一)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二)拆除结构或构件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进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造成相邻房屋、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负责修复赔偿。
(三)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等部位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三、房屋拆除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不得采用人工拆除。房屋在8层以上,高度在21米以上应采用爆破方式拆除,但需编制拆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确需人工拆除的房屋需经征收单位同意,向区建设局备案。
四、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拆除施工安全防护及险情控制:
(一)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发生。
(二)遇到风力在四级以上、大雾、雷暴、雨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如遇雾霾和夏季高温天气应按上级要求停止施工,高、中考期间停止施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施工时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及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六)采用人工和机械作业方法拆除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机械设备操作管理的规定。
五、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房屋征收单位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持证上岗。
六、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向相关街道、征收单位和区安监局、建设局报告,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七、设征收指挥部的房屋拆除应由征收指挥部下设搬拆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指挥拆除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施工,不得以拆促迁,禁止强行拆除施工。
八、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取费标准参照江建管字〔2014〕23号文,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拆除工程的行为;
2、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不及时纠正的行为;
3、拆除工程现场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经劝阻不予纠正的行为;
4、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行为;
5、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严重损失的事故行为;
6、房屋拆除施工未采取防尘、遮挡措施,未落实洒水降尘的行为;
7、私自将已签约的拆除房屋进行出租,未经批准在拆迁工地进行停车场、训练场及其它经营活动的行为;
8、其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