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规〔2016〕6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蔡甸区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区农业委员会拟订的《蔡甸区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蔡甸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蔡甸区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
划定及实施方案
区农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6〕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批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8号)等文件规定,为科学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三区”划分范围及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
1.蔡甸街、奓山街、大集街、中法生态城、蔡甸经济开发区全境;
2.建制镇的建成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
3.汉江及通顺河、汉阳河、黄丝河、侏儒河、庙五河、西流河、奓河等江河干支流沿线两岸500米以内的区域;后官湖、小奓湖、官莲湖、桐湖、沉湖、西湖、金龙湖、金鸡赛、小金鸡赛、莲花湖、长洲赛、庙汊湖、湘沉潭、独沧湖、金堆湖、石洋湖、许家赛、白莲海、瓦家赛、大茶湖、小茶湖、龙家大湖、崇仁湖、笔砚湖、小官莲湖、东北湖、张家大湖、王家涉等28个湖泊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以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周边1000米(内陆区域),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以内的区域;
5.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古迹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以内的区域;
6.通航产业园、地铁小镇等特殊功能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以内的区域;
7.铁路、地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乡镇公路沿线两侧200米以内的区域;
8.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畜禽禁止养殖区内,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外,其余畜禽养殖场(户)一律限期完成退养。
(二)限制养殖区
1.张湾街、永安街、索河镇、玉贤镇除禁止养殖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2.侏儒山街、消泗乡、桐湖办事处、洪北管委会、成功管委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以内的区域。
畜禽限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可以继续养殖,但必须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鄂农规〔2015〕2号文件规定,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散养畜禽必须全部退出养殖,农户自养自食的畜禽,必须圈养且控制在合理规模以内。
(三)适宜养殖区
侏儒山街、消泗乡、桐湖办事处、洪北管委会、成功管委会的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在畜禽适宜养殖区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产业的,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禁止养殖区
2017年12月31日前,蔡甸街、奓山街、大集街、中法生态城、蔡甸经济开发和其他街乡镇(园区)禁止养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面退出养殖。要不断巩固前期退养工作成效,杜绝退养后复养情况。
(二)限制养殖区
2018年12月31日前,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除允许养殖的以外,其他全部退出养殖,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粪污循环利用,达到环保要求;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以罚款。
(三)适宜养殖区
按照“以人为本、保护环境、总量控制、优化结构、以地定畜”的原则,畜禽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养殖户逐步退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区畜禽退养及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环保、城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科技、水务、林业等部门及各街乡镇(园区)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街乡镇(园区)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保障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乡镇(园区)作为畜禽禁止养殖区退养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地禁止养殖区畜禽退养及循环利用工作。限制养殖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循环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是畜禽养殖业主,区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业主的培训、指导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政策激励
加大畜禽退养和循环利用工作资金投入。一是退养奖补。由各街乡镇(园区)组织开展畜禽存栏品种、数量和畜禽舍面积的清查、测绘,并建立一户一档资料,据实核算退养工作所需资金,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二是循环利用奖补。畜牧种养循环利用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达到循环利用建设标准的,对粪污贮存池、存放池及调节池、沼液输送管网、种养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吸粪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四)广泛宣传引导
各街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区”规定,营造良好的畜牧业生产与污染治理氛围。要重点宣传绿色环保畜牧业的优势和生态养殖效果好的养殖场,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畜禽养殖向生态养殖模式发展,走产业良性循环发展道路。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