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办〔2017〕22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蔡甸区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蔡甸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蔡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蔡甸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武政〔2011〕61号、武政规〔2015〕13号、鄂人社发〔2015〕38号、蔡政规〔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蔡甸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
一、范围对象及参保年龄的时间节点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且通过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蔡政规〔2016〕1号文件认定享受养老保险补偿金的,可按本操作办法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
(一)2009年7月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以2009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时间节点,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上述规定的参保年龄时间节点,以下统称为“被征地时”的时间界定。
二、参保缴费办法
对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1.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费。2015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月为参保缴费起点时间,2015年1月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以2015年1月为参保缴费起点时间。
2.对被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未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年满45周岁且已经参加或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15年,延长缴费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
3.对被征地时男年满50周岁未年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年满55周岁且已经参加或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15年,延长缴费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若延长后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按本办法申请参保时,可一次性补齐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4.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同一时间段内不得重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城乡居民身份按年缴费。
2.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齐15年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对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一次性补齐15年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4.缴费及补缴的标准,按参保时当年的规定档次标准执行。
三、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使用
养老保险补偿金按政策规定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一)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不得用于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可用于一次性补齐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节余部分注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在延长缴费年限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按本办法办理参保缴费时,养老保险补偿金可用于一次性补齐不足15年养老保险费并记录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
1. 2015年1月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以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保底缴费月标准为标准。
2. 2015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以被征地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保底缴费月标准为标准。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折算缴费年限,不得抵减个人缴费。
(三)对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正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补偿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累加后重新确定。
四、办理参保登记与缴费的责任主体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启动初期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与核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工作。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以街、乡、管委会为单位集中批量办理,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对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不直接面向被征地农民个人。
五、参保手续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由参保人填写《蔡甸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险种选择申请表》1份,并签名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缴费,且一次性缴齐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的,作自动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只能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资料的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蔡甸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险种选择申请表》1份;
2.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4份;
4.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3份;
5.近期2寸白底彩色登记照4张。
(三)参保资料的审核
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留存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填写《武汉市蔡甸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2份。(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1份,各街乡(园区)留存1份。)
(四)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街乡(园区)组织和指导被征地农民填写《蔡甸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2份。(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1份,各街乡(园区)留存1份。)
(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街乡(园区)负责通知被征地农民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开办基本养老保险的专用缴费存折,再到就近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存款缴费。
六、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享受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享受
1.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时,可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手续。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政策发给丧抚费待遇。
2.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1)在本操作办法颁布实施时间之前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按如下办法确定:2015年1月1日以前达到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以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达到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以达到享受养老金条件时间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上述对象同时还享受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①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2)在本操作办法颁布实施时间之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发公式与上述第(1)条相同。
3.享受养老金的起点时间
(1)被征地农民按本操作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2015年1月1日以前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从2015年1月起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2015年1月1日至本操作办法实施之日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间的次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本操作办法实施之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从实际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2)对征地时正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养老保险补偿金划入个人帐户后,从办理重新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新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享受
1.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按政策发放丧葬补助金。
(1)满60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及以上。
2、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1)基础养老金。根据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在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之上再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按每满1年每月2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中央、省、市的政策规定适时予以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利息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根据被征地农民所获得补偿资金数额,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其领取补偿资金待遇时的实际年龄所对应的计发系数确定。
3.享受养老金的起点时间
(1)被征地农民按本操作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申报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2)2015年1月1日以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对2015年1月1日时已年满60周岁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所获得的养老保险补偿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3)2015年1月1日以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从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月起,根据所获得的养老保险补偿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七、制度衔接
被征地农民不能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制度衔接和经办服务工作。
八、本操作办法由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