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集体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2016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这是继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再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2017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55号)。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性措施,市林业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使《实施意见》符合沈阳实际,市林业局由局领导带队,组成了两个工作组,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到各区、县(市)的基层干部和林农群众中调研,就《实施意见》中的集体林股份合作经营、家庭林场和林果专业合作社建设、放活商品林经营权、森林政策性保险等难点问题深入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就《实施意见》向17个市直部门、单位及相关区、县(市)政府征求意见,并取得一致意见。认真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内部集体讨论等工作程序。2017年10月10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加强组织保障等6个方面的内容,共20条。主要内容是:
(一)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要逐步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新造林地,一次性确权到户。结合我市实际,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进而建立起“林权变股权,分股不分林”的股份合作经营机制。
(二)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商品林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积极推进县乡两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对非林业用地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实施采伐限额审批公示制度,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
(三)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发展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林果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
(四)加强对集体林业的扶持、服务和管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加强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加强组织保障。实行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建立区、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市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