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和政办发〔2012〕7号
关于印发和平区拟征收区域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拟征收区域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和平区拟征收区域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2011〕59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为了保障我区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征收,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沈房发〔2011〕63号)。
二、组织机构
成立和平区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源志
副组长:张超波 田力
成员单位: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城建局、规划分局、房产局、执法分局、拆迁局、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职责: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居民反映强烈、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的补偿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拆迁局,办公室主任白勇、刘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监察局:受理群众举报,对认定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被举报者进行调查,如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全程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
区公安分局:协调属地派出所对拟征收区域内未登记建筑居民的户口进行核实。
区城建局:负责对征收区域内本系统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违章建筑等相关批件进行核实。
区规划分局:负责对征收区域内本系统下发的相关批件及房屋的建筑年代、规划情况给予认定。
区房产局:负责对征收区域内违章建筑的产权、产籍进行认定,同时进行面积测量及核实。
区执法分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予以拆除。
区拆迁局:负责将拟启动项目的基本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按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统一部署;协助相关街道办事处对认定结果向房屋被征收人公布。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拟征收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进行初期调查、采集影像资料并汇总各类信息;协助相关责任单位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将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四、工作程序
(一)调查阶段。
在征收区域内由区拆迁局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未登记建筑进行普查和初步确认。
(二)认定阶段。
(1)对初步确认的建筑登记后,将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房产局、区城建局进行调档和排查。
(2)对排查后的结果由成员单位共同开会研究决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抄送区旧城改造和土地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及区财政局备案。
(三)处理阶段。
由区拆迁局和所属街道办事处将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房屋被征收人公布。对于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未登记建筑,由区执法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此项工作。
(二)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并互相配合,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