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具体事项补充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7]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具体事项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具体事项的补充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为推进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要求,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具体事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事项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业人员,由被征地的行政村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保人数,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及认定缴费档次,在本行政村张榜公布。被征地的行政村根据张榜公布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单,编制《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申报核定表》(见附件1),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后,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
理缴费手续。
(二)被征地的行政村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时,必须提供审核后的《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申报核定表》,领取《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申报表》(见附件2),由本行政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填报后报送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查《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申报表》,对符合缴费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核定缴费金额,发给《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收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对已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人员,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档案及个人专户,发放《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四)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的市区被征地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到月末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五)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达60周岁时,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到所辖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表》(见附件4),办理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生活金发放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保障金核定通知书》(见附件5)。
(六)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支付计划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编报,并于当月2 0日前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拨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为及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市财政部门应确保“支出户”留存相当于两个月支出额的余额。
(七)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划入其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应由个人专户列支部分,及时做好数据的信息处理工作。
(八)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因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市区的,经本人申请,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可一次性予以退还,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九)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去世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继承,并一次性予以支付,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十)申请办理一次性退还(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时,应填报《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一次性退还(支付)申请表》(见附件6)并携带以下资料:
l.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市区者,需提供公安部门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
2.参保人死亡,由代理人办理手续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材料,并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书。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发给《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一次性退还(支付)核定书》(见附件7)并一次性退还(支付)个人专户余额。
(十一)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2年底以前的被征地农民,有能力承担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资金的,经本人自请,可以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取消市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待遇。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有关事项
(一)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2年底以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业人员,由被征地的行政村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生活补助人数,落实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对象,在本行政村张榜公布。被征地的行政村根据张榜公布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人员名单,编制《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生活补助人员申报核定表》(见附件8),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后,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生活补助人员登记手续。
(二)被征地的行政村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生活补助人员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审核后的《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生活补助人员申报核定表》,领取《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生活补助登记申请表》(见附件9),由生活补助对象填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生活补助登记申请表》,对符合参加生活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
申请生活补助登记核定通知书》(见附件l0),建立生活补助对象个人档案,发放《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手册》。
(三)市区已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对象达60周岁时,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手册》,到所辖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11),办理生活补助金领取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发给《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金核定通知书》(见附件12)。
(四)市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支付发放工作,参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支付发放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2003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的农民,由于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纳入生活补助。
(六)市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生活补助后,今后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须在60周岁前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但缴费金额根据申请当年的标准确定,且村集体和个人的出资部分须足额缴纳。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