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属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
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回迁房屋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回迁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回迁房屋维修工作的管理,明确回迁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责任,保障回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房屋维修相关的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回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区域内回迁房屋的维修管理。
第二条 维修管理部门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区域内回迁房屋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回迁房屋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回迁房屋是指由区管委会投资自建或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用于动迁的居民回迁安置的房屋,包括回迁住宅、回迁公建等。
第四条 维修范围
本办法所称回迁房屋维修,是指对回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回迁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回迁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下列项目不属于回迁房屋的维修范围:
(一)应当由相关单位及个人承担的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项目;
(二)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项目;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项目。
第五条 职责分工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年度回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及单项工程预算的编制申报。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区内回迁房屋年度维修计划的审核备案及单项和专项工程的预算审核、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
区财政局负责回迁小区维修资金的审核、拨付、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维修原则
按照“经济、合理、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抢修突发项目,后实施计划项目”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来源
(一)回迁住宅、回迁公建维修资金由管委会按每平方米95元(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55元、购房人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总额,按年度平均列支,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在年度财政预算内,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已拍卖的和已通过二手房交易的回迁区住宅及回迁公建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交存维修资金,同时核减管委会应承担个人部分的标准所产生的利息。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个人交存维修资金而产生利息的部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房屋年度维修的业务流程
(一)维修计划的申报审核。每年的十月中旬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上报次年维修计划,经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场勘查、审核,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确定维修项目。
(二)维修工程预算的申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列入次年的财政预算。
(三)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维修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区国土资源分局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四)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凭区国土资源分局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与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五)工程验收。施工单位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认可,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相关部门参加,区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管。
(六)工程结算。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维修工程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报请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应急抢修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维修资金,按年度总额15%预留应急抢修备用金。
遇不可抗力、突发情况发生危及房屋安全,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应作为应急抢修项目。报请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竣工验收、结算按第八条(五)、(六)款之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从年度应急抢修备用金中列支。
应急抢修项目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楼体单侧外立面局部有坍塌、脱落危险的;
(四)专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影响业主生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其它涉及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第十条 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回迁区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大长管发〔2009〕55号)即行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