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普兰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普政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办法),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原办法有效期五年),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继续延用该办法并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该办法第三条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60%以上被征收或征用,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人口。
二、该办法第五条调整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提出参保人员名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审议通过的参保人员情况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经公示无疑义后,报人社部门核定。
三、该办法第八条调整为:按照养老保障待遇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条件好的可以高于该标准,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政府不予负担),设立缴费标准。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实行统一费率。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实行差别费率。
四、该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要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运营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该办法第十六条保留原条款,尾部增加:被征用土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六、该办法第十九条保留原条款,尾部增加:对于转为城镇居民而且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取消该办法的第三十四条。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