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本补偿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调整旅顺口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旅政办发〔2011〕51号)。本补偿标准施行前已实施动迁的项目,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