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949号文件批复我市2018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37.2811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贺州市2018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用地位置)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的八步区江南街道厦良村民委员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村民小组;平桂区黄田镇担石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七、八、九村民小组;公和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村民小组;英石村民委员会第一、五、六、七、十一、十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37.2811公顷,其中水田2.8786公顷、旱地12.9505公顷、有林地0.9185公顷、灌木林地0.0002公顷、其他林地0.4136公顷、农村道路0.2496公顷、坑塘水面0.2151公顷、沟渠0.0403公顷、田坎0.0798公顷、采矿用地8.274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2129公顷、农村宅基地0.9940公顷、其他草地10.0538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6〕4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方式、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方式及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五、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八步区江南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平桂区黄田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