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822号文件批复我市2018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3.4685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贺州市2018年第十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用地位置)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的平桂区望高镇新元村民委员会第九、十三、十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13.4685公顷,其中旱地4.1921公顷、其他园地9.2000公顷、农村道路0.0469公顷、沟渠0.0295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平桂区望高镇等6个乡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批复》(贺政函〔2018〕92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方式及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五、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平桂区望高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