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市本级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审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要求,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市辖区内农用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地类修正系数核算(详见附件)。
二、凡市辖区范围内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调整水田、园地、菜地、鱼塘、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城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补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并公告后实施,同时逐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四、城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居住问题。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城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城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城区人民政府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矛盾,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六、城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公布的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