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9〕2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公布的《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鹿政发〔2016〕8号)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二、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0.6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相邻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县管辖范围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县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详见附件),在结合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均补偿倍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域统一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2倍,合计22倍。该标准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四、新一轮征地统一年前值标准的适用原则。属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凡2019年1月1日起获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包含2019年1月1日以前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但在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批准的),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五、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征地时正在实施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七、各乡镇和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实施过程中严格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切实做好批前告知、批后公告和征地信息公开等工作。统筹考虑,提前谋划,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安置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农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2019年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2日印发
(采晴整理)